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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》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首次明确规定必须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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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,《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首次明确规定必须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,标志着城市规划管理将从数字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。 随着“智慧城市”建设不断推进,地理信息和各类规划数据应用作用日益凸显,有效整合信息资源,实现资源共享是推进科学规划的重要基础。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《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》相比,新《条例》首次将地理信息和各类规划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条例,《条例》第七条、第八条明确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。市和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研究,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,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,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有关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,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。《条例》对地理信息和各类规划数据库建立、管理的明确规定,将深入推进地理信息和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,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化水平,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。 市地理信息中心已于2009年开始启动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,并于2011年初投入应用。同时为确保规划数据的时效性、现势性,该中心已经建立好各类规划数据库,并每个月一次对数据进行联动更新和入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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